通知要求,筹设中的民办高校不具有办学资格,不得以筹设民办高校的名义对外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民办高校举办者不得变更或转让其筹设资格,私自变更或转让的,其变更或转让行为无效。同时,筹设民办高校的筹设期为3年,超过3年的,筹设资格自然取消,继续筹设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