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是我国高等教育评估的法律依据,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这个《规定》已出现了某些不能适应高等教育评估活动的规定。本文只对高等教育评估中的主体进行分析,以期能找到适合的评估主体体系。
关键词 高等教育评估 高等学校 社会 政府
我国有计划地开展高等教育评估的研究和试点工作,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评估体系,是从1985年开始的。经过几年的快速发展,到1990年,国家教委正式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到目前为止,这个《规定》仍然是我国高等教育评估中最重要的法律依据。
在《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中,关于评估主体的规定是:“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是国家对高等学校实行监督的重要形式,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实施。”从这个规定中可以看出,政府是通过评估对高等学校实行监督的主体,高等学校是被评估的对象,教育界、知识界和社会用人部门是政府对高等学校进行评估、实行监督时所依靠的社会力量,处于所属的地位。应该说,这个规定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是相适应的。当时我国还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与此相对应的教育管理体制是高度集中的中央集权制管理模式。在这种内、外部环境下诞生的《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也就不可避免地打上了计划经济体制和中央集权管理的烙印。但是,随着社会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这种仅仅把政府作为高等教育评估主体的规定越来越成为制约高等教育评估发展的关键性因素。
一、高等学校、社会、政府的关系
阿什比在《科技发达时代的大学教育》中指出:大学是保存、传播和丰富人类文化的机构,它是遗传和环境的产物。在过去,每所大学都是独立的有机体,按照其自身内在逻辑去吸收营养和发育成长。可是,如今的大学已经成为经济发展和国家生存绝对不可缺少的事物。在过去,大学和宫廷中的乐师一样,对经济的发展起者微不足道的作用。可是,今天的大学却在政府的安排下,竭力地发展自身而满足社会繁荣的需要。他还指出:大学体系的规模和形式,是由三种力量来决定的:社会对人才的需要、入学者的压力、大学体系自身的内在逻辑。只有这三种力量保持一种动态的平衡,相互支撑、相互协调,大学体系才能健康、快速地发展。
(一)高等学校与社会的关系。高等教育评估作为高等教育三大研究领域(高等教育基础理论研究、高等教育发展研究、高等教育评估研究)之一,主要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发展评估,二是声誉评估。发展评估的主要目的是总结经验、肯定成绩、诊断问题、改进工作。声誉评估的主要目的是鉴定办学条件、遴选优秀、择优支持、促进竞争、提高水平。但总而言之,政府对高等教育评估的目的是提高教育质量,为社会培养出可用、可信的人才,高等学校的出口就是社会的进口。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高等学校的学生分配由国家统一包揽,即统招统分,包当干部。社会需要什么样层次、结构的人才,只有通过政府的指令性安排,学校被动地接受、执行,没有任何的主动性、积极性。目前,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它的主要特点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着支配作用。如果高等学校在制定发展规划、指导思想、教学、科研计划时,不考虑到社会的产业结构,不顾及社会的生产水平,不走出象牙塔,与社会加紧联系,那么,高等学校培养的人才就很难找到适合的工作岗位。这对于缴费上大学的学生来说,是没有人愿意的;而对于我国这样一个穷国来说,更是一种灾难性的损失,它不仅造成教育资源的浪费,更是社会主义建设人才的缺失。因此,高等学校在办学过程中,一定要考虑到社会的需求,遵循高等教育的外部规律,真正从社会的边缘走向社会的中心。
(二)政府与高等学校的关系。在过去,高等学校是由政府直接创办的,由政府直接管理的,由政府直接拨款的,政府集举办者、办学者、管理者于一身。高等学校只是政府的一个附庸机构,没有自主权,所有的一切工作都是被动的,缺乏积极性的。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改变过去高等教育被政府管得过多、统得过死的局面,增加高等学校的活力,有效地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更好地为社会服务,1985年5月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提出了要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为了贯彻落实好这个《决定》,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采取了大量的措施。可是,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放就乱,一乱就收”的尴尬局面。1999年1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应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一次从法律的角度提出了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给予了高等学校自主办学法律上的保障。应该说,解决了我国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问题,也就解决了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中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它为我国高等学校的繁荣、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可是,强调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并不意味要削弱政府在高等教育体制中的作用、地位。恰恰相反,正如西方有的学者所说的:“高等教育越卷入社会的事务中就越有必要用政治观点来看待它。就像战争的意义太重大,不能完全交由将军们决定一样,高等教育也相当重要,不能完全留给教授们决定。”只不过政府应从过去的头发胡子一把抓转变成只抓重点、只抓关键。
二、高等学校、社会、政府在高等教育评估中的主体地位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政府实行宏观管理,高等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新体制下,高等教育评估中的主体不应是单一的,仅仅只是政府,而应该是多元化的,即高等学校、社会、政府共同组成的协作体。它们既各自承担自己独特的职责,又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为通过教育评估促进高等教育的发展做出组织上的保证。
(一)转变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在高等教育评估中原有的主体地位。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将主要精力放在加强对高等教育评估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规划上,要通过立法来规范评估行为,通过财政拨款来影响评估工作。要制定基本的办学标准,要建立高等教育评估信息系统,要推动高等教育评估研究,促进学术交流。政府对高等学校评估、监督的重点是学校整体评估,侧重于办学思想、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的评估。笔者认为,在目前,政府应该筹集成立高等教育的元评估系统,所谓元评估,就是对评估机构的从业资格,所有评估的过程,所采用的方法和技术,对结果的分析等一系列环节进行的评估。简而言之,即对评估的评估。只有成立了这个元评估系统,政府才能切实地从具体的评估活动中解放出来,真正做到简政放权,把具体操作层面的事务交给学校或社会。
(二)高度重视发展社会评估体系。在过去,政府集举办者、管理者、投资者于一身,这种办学模式下政府对高等学校的评估就像自己的父母评估自己的孩子,很难站在公平、公正的角度来进行评估。武汉大学前校长刘道玉在《中国怎样建成世界一流水平的大学》中讲到:在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办好一批重点大学。他作为领导小组的成员,参加了那些重点大学的排名工作。在讨论中,一直争论不休:只抓教育部直属大学,其他部委所属学校不同意;只抓综合大学,工科大学不同意;只抓中央部委的大学,省属大学提意见。于是,在争执不下的情况下,不得不搞平均主义,弄了一个87所重点大学的大名单。后来搞的“211”工程,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这样的问题。鉴于这种情况,他指出:在重点大的功能和质量评估中,由于政府要平衡各方面的关系,因而存在着严重的功利主义,这就需要发挥社会评估机构的作用。因为社会作为一个大的独立的利益集团,它有自己的利益需求,它有自己的评估标准,它有自己工作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从而更能够站在一个公正、公平的角度来实施评估。
(三)切实加强建立高等学校评估体系。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化,高等学校办学的自主权越来越大。在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新阶段,这种扩大的自主权也像一把“双刃剑”,给高等教育的质量带来了负面影响。高等教育评估的目的是“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改结合”、“评建结合”。但是,在过去单一的由政府组织的评估中,各个学校为了达标、评优、排名等原因,弄虚作假,突击准备,甚至欺上瞒下。其主要原因就是没有认识到高等教育评估的真正意义。对于高等学校而言,质量是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