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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
2005年03月30日 09:03:10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BR][BR]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BR][BR]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BR][BR]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状态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BR][BR]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船舶、扶植、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BR][BR]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BR][BR]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BR][BR]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BR][BR]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BR][BR]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BR][BR]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BR][BR]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BR][BR]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机会、游行、市委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BR][BR]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有关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BR][BR]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BR][BR]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BR][BR][BR]  第五十条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性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BR][BR]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或者物质奖励。[BR][BR]  第五十二条 归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BR][BR]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性质和过错的严重成为相适应。[BR][BR]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BR][BR]  (一)警告;[BR][BR]  (二)严重警告;[BR][BR]  (三)记过;[BR][BR]  (四)留校察看;[BR][BR]  (五)开除学籍。[BR][BR]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BR][BR]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BR][BR]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BR][BR]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BR][BR]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BR][BR]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BR][BR]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BR][BR]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BR][BR]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秩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BR][BR]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BR][BR]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BR][BR]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BR][BR]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BR][BR]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BR][BR]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BR][BR]  第二十一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想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BR][BR]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BR][BR]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想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BR][BR]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BR][BR]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BR][BR]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BR][BR]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BR][BR]    第六章 附则[BR][BR][BR]  第六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BR][BR]  第六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 [BR]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BR][BR]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BR][BR]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1995]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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