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违法行为分析
2004年11月05日 02:11:04 来源:辽阳沈阳十一中
依法治校是法治社会对学校管理提出的客观要求,是依法治教原则在学校管理工作的具体体现,而正确认识中小学校的违法行为,并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是中小学校依法治校的一个重要环节,本文重点探讨中小学校的违法行为及其纠正预防。<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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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小学校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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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常见的违法行为纷繁复杂,涉及的范围很广,涉及的人员很宽,对中小学校常见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不同的分类,本文主要从学校对教师的侵权违法行为和学校对学生的侵权违法行为两个方面分析中小学校的违法行为。<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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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对教师的侵权违法行为<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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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对教师的侵权主要表现在以下若干方面:<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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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害教师的教育教学权。教育教学是教师的法定权利,因此,上课、辅导学生、参加各种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是教师的基本权利。学校的侵权行为常表现为:随意停课,干扰教师正常上课;无故提前解聘任课教师;无故取消教师班主任职务;无故侵占教师正常备课时间等等。<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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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侵害教师的科学研究权。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学校的侵权主要行为是:不准教师参加相关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不让教师发表个人意见;以种种手段阻挠教师参加学科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等等。<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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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侵害教师的管理学生权。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这类的侵权行为表现是:不准教师课后辅导学生;阻挠教师对学生正常的批评教育;随意更改教师给学生作的品行评语及学业成绩等等。<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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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侵害教师的获取报酬待遇权。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学校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在:不按时发放教师工薪;挪用教师工薪做它用;不发放班主任津贴;假期随意扣发教师工薪;随意取消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等等。<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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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侵害教师的民主管理权。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它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此类的学校侵权形式有:不按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的主要法律不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对教师的合理上访和以合法的形式提意见、建议进行打击报复等等。<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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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侵害教师的进修培训权。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这类的学校侵权行为表现是:不准教师进修和继续学习;在教师进修期间,不按规定发放工薪及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甚至解聘教师职务等。<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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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侵害教师的作为公民享受的其他权利。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公民首先享有平等权,其次还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等等正当权益。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出现了学校对教师的合法批评、建议、申诉打击报复的非法现象,严重的达到非法搜身、抄家等程度。<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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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校对学生的侵权违法行为<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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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是一个教育教学机构,学校的任务是由每一个教师去实施和完成的,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的行为是代表学校的职务行为,因职务行为对学生造成的侵权其法律后果应由学校承担,因此,教师对学生的侵权行为是学校对学生侵权行为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本文中所讲的学校对学生的侵权违法行为包括教师对学生的侵权违法行为在内。<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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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侵权行为的范围较广,主要表现在以下若干方面:<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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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是学生的基本权利,因此听课、作业、参加各种教育教学活动是学生教育的基本权利。侵权行为常表现为:因为学生迟到或未完成作业,甚至是家长未在作业上签名而不许学生听课;学生违反纪律被赶出教室等;随意占用学生的上课时间指派学生参加一些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如商业庆典和开幕式等;随意改变教学计划。如一些学校为应试,放弃和中止许多课程的开设和教学,例如不开音乐课、地理课等。<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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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侵犯学生的人身自由权。主要表现是:以未完成作业或不守纪律为由,使学生不能按时下课或放学,或剥夺学生课外自由活动时间;罚站、罚打扫卫生、罚写作业、罚跑步等,以致造成学生身心健康受损害;非法搜身、拘禁学生等等。<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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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这类侵权行为表现有:讽刺、挖苦学生;故意侮辱学生、馒骂学生;不尊重学生的隐私权,将学生的家庭隐私与学生成绩及行为表现随意公开;给学生取一些歧视性的绰号,或侮辱性的称号,如“弱智”、“笨蛋”等;基于学生的家庭、性格、性别、民族、长相等,以表现的歧视态度和行为侮辱或讽刺学生的父母或其它家庭成员及不公平的评价学生。<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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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侵犯学生的身体健康权。身体健康权是学生人身权的重要内容,导致这种权利受侵害的主要违法行为是体罚行为和变相体罚行为。如有些教师打学生耳光、罚学生劳动、罚学生超量做作业、罚学生吃塑料片、罚学生吃牛粪等等都属于体罚和变相体罚行为。<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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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侵犯学生的财产权。学生的合法权益包括学生的财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若学校教师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学生有申诉权和提起诉讼权。这表明,学生的财产是受法律所明确保护的一种权益。学校、教师侵犯学生财产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损坏学生财物、没收学生财物、乱罚款、乱收费等。<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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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小学校违法行为的归因分析<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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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小学校违法的现象仍屡见不鲜,产生这些现象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呢?<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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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意识淡薄,教育法制观念不强<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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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的教育法律意识是“依法治校”的基础。公众只有了解教育法规,真正理解教育法规,将外在法律规定内化为主体自觉意识的时候,法律才能切实发挥其效力并得以完全实施。因此,学校管理者和教师的法律观念淡薄是中小学校违法的基本原因。<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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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教育法规的宣传,在给中国人的法制观念带来深刻变化的同时,也使人们的法律观念陷入了误区:在指导思想上,简单地认为学法知法就能依法守法,而且防民治民的意识深厚;操作上,知识的普及重于观念的确立,对义务、禁令的宣传重于对权利、自由的启蒙。这导致人们没有认识法律的真正功能,片面追求法规的惩罚、警戒、预防功能,忽视法规的评估、指引、保护、<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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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教育等功能。人们在对法律基本认识前提下,只是努力记忆法律条文,而不去理解它、运用它。所谓意识指导行动,没有根源于头脑的法理,因而无法在行为前形成正确法规概念,无法自觉指导实践。<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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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生活中,教育法制观念不强主要表现在:1、“民众常会因法律的价值取向与其信奉的道德观念不一致,而自觉不自觉的抵制、懈怠其守法义务。”京城一项调查中,多数家长认为交教育赞助费不合理,但这些家长仍在尽此“义务”,而且交过费的家长只有2%的人向有关部门反映过情况。继《中国教育报》1998年1月11日刊登“94万索赔案”后的社会大讨论中,还是有不少人本着同情与道义来评判功过是非的。2、当法与名利冲突时,利益熏心高于法理调控,为个人或小团体利益不惜拿原则作交易。如社会非法办学,学校及部分行政部门违法招生、集资等等。3、法与传统观念摩擦时,人们受固有、落后观念控制而违法。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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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众对法的印象历来不佳,“法是刑,法是罚”的观念深入人心,从某种角度认识,固有文化、固有思维中实际上国家法律权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