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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工作
2002年02月14日 11:02:45 来源:教育部

[B][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B][BR][BR][B]  [/B]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部署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工作,国务院办公厅于2002年4月26日召开了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在会上讲话。[BR][BR]  李岚清在讲话中指出,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在认真总结农村义务教育发展实践,科学分析当前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特别是针对当前农村义务教育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农村税费改革后的新情况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要实现两个重大转变:一是要把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从主要由农民承担转到主要由政府来承担;二是把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从以乡镇为主转到以县为主。李岚清在讲话中强调了省、县两级人民政府在发展农村义务教育中的责任。指出落实县级人民政府对发展农村义务教育承担主要责任,是调整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核心。县级政府要把发展农村义务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和检验工作实绩的主要标准。县级政府的主要职责,一是统筹规划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因地制宜地逐步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整合优质教育资源,保证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二是建立规范、稳定的经费投入保障机制,通过调整本级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教育经费预算,合理安排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做到“三个确保”:即确保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确保中小学正常运转经费、确保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等所需资金。这“三个确保”是县级政府发展农村义务教育的主要责任。三是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整体素质。要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负责农村中小学校长、教职工的选拔、任用、调配、培训和管理,把好吸纳教职工的编制关、质量关,特别要配好学校校长和领导班子。四是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规划和指导农村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积极推进农科教三结合,统筹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发展。省级人民政府在发展农村义务教育中要发挥关键性作用。要采取切实措施,重点支持财政困难县发展农村义务教育。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省级转移支付力度,合理使用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资金等措施,支持困难县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危房改造和正常运转的资金,努力缩小困难县与其他地区的差距。对省内各县(市)经济和财力差距较大的,省级政府可采取特殊措施,通过集中经济发达县(市)部分财力,专项支援困难县发展农村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大力推进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工作。一要建立有效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二要加大监管力度,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落实到位和有效使用;三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税费改革地区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四要积极发展现代远程教育,实现农村义务教育的跨越式发展;五要加强教育对口支援,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BR][BR]  会上,教育部、财政部主要负责人对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等作了工作部署。河北省、贵州省政府主要负责人就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加大省级转移支付力度,增加经费投入,保证中小学教职工资发放,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等问题发言。[BR][BR]  2002年4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对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提出了明确要求。《通知》共分三个部分,一是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的领导和管理;二是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三是完善人事编制管理制度,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BR][BR]  会议的召开和《通知》的印发,对各地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工作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截至2002年底,全国已有95%以上的县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管理和人事管理上收到县,广大农村普遍建立了由县(区)统一发放教师工资的制度,农村大面积拖欠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现象得到遏制,以政府为主,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经费、确保农村中小学建设和危房改造等所需资金的经费筹措机制正在逐步建立,近年来影响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的一些突出问题正在逐步得到解决。[BR][BR]  [B][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B][BR][BR][B]  [/B]为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保障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健康进行,教育部于2002年2月26日印发《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BR][BR]  近几年来,各地在进行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试点、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改造薄弱学校、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推进义务教育阶段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有的地方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办学行为,引起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通知》要求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依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保障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健康进行。[BR][BR]  《通知》明确规定,各地不得将公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以出售、拍卖等方式进行转让,已经转让并造成公有资产流失、减损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较高、社会声誉较好的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是长期积累形成的公共教育资源,不得以改制为名实行高收费;经批准进行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验的学校、幼儿园可以依托优质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这类学校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必须实行独立的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有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育教学;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近免试入学,任何民办和各类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小学、初中也不得以考试的方式择优选拔新生;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招“择校生”,高中招收“择校生”,应按照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的要求,遵守“三限”政策,即:限分数(不准违反规定录取低于最低录取分数线的新生)、限人数(不准超过国家规定的班额,不得挤压招生计划指标,变相扩大择校人数。即“择校生”数量不得超过省级政府规定的比例)、限钱数(“择校生”交费标准,由教育部门提出,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学校不准超过规定标准收费,不得向“择校生”收取赞助费或建校费等。[BR][BR]  《通知》还对规范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的其他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BR][BR]                                撰稿 王民养[BR][BR]                                审稿 王建国[BR][BR][B]  [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B][BR][BR][B]  [/B]近几年来,针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教育部门积极采取措施,推动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BR][BR]  1996年原国家教委制定印发了《城镇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办法(试行)》,在部分省、市进行试点。1998年,原国家教委、公安部联合制定了《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2001年,国务院作出《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要重视解决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保障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少省市从当地实际出发,制定措施和实施细则,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提供了政策保证。如2002年4月,北京市政府转发了市教委《北京市对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暂行办法》,规定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条件,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规范了办学者的法律责任和办学行为,提出了管理工作要求。上海、浙江、广东、江苏、武汉、深圳等省市也分别制定了有关规定、办法及意见。[BR][BR]  为了解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情况,分析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以后,教育部要求各地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并组织人员对北京、天津、上海、浙江、湖北、广东、深圳、成都等地进行了调研,写出了专题报告。2002年,教育部又组织了对北京、上海、浙江、湖北等省市的重点调研,听取工作建议,与流入地政府及教育等有关部门、学校共同总结经验,研究政策和措施。从调查情况看,各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工作进展较快,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各地工作进展还很不平衡,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一是流动人口增长较快,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及其子女不断增加,就学压力较大。二是部分流入地政府认识不够充分,职责不明确,管理不到位,没有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纳入到本区域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中。三是不少流出地职责不明确,不能配合流入地工作。四是户籍管理政策与学籍管理政策相互脱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底数不清,情况不明。五是办学经费措施不落实,流入地尤其是进城农民聚集地政府和教育部门经费支出压力较大。六是部分地方简易学校管理不力,不少学校办学条件差,师资力量薄弱,办学行为不规范,教育教学质量低。[BR][BR]  在调查研究和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为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存在的问题,2002年8月,教育部在杭州市召开了全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经验交流会,交流了各地的经验,对今后的工作提出了要求,提出了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思路: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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